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6ECF8XY 我局于2025 年 6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5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你单位年产 1000 台起重机及起重配件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焊 接工序、涂装工序正生产,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有 2 台焊机正 常作业时未使用焊烟净化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你单位未使 用焊烟净化器的点位需立即停止作业。2025 年 6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年产 1000 台起重机及起重配件项目 现场检查时,发现焊接工序正常生产,3 台焊机在正常作业,2 台焊机作业过程正常使用了焊烟净化器,1 台焊机未使用焊烟净 化器,致使焊接作业时产生的烟尘部分逸散到外环境。 1.2025 年 5 月 6 日问题交办单一份(共 1 页)、2025 年 6 月 6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照片七 张(共 7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张),2025 年 6 月 9 - 2 - 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焊接作 业时,1 台焊机作业过程中未使用焊烟净化器,致使焊接作业时 产生烟尘逸散到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2.2025 年 6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营业执照复 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 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份(共 1 页)、工资 表一份(共 3 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 事人的关系、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3.2025 年 6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固定污染源 排污登记回执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为 登记管理。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83 环责改字 〔2025〕55 号),责令你单位焊接作业时正确、及时使用焊烟净 化器。 2025 年 6 月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5 年 6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83 环罚告字〔2025〕64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年 6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83 环罚告字〔2025〕64 号)后,在法 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 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 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的规 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 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 治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内容: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 排放,裁量等级:2, 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 级:1,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8.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1,1],结合本案案情, 将各项裁量因素代入公式计算得出:20000+(200000-20000)× [(2/5 )²+(3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41600 元。最终裁量金额:41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壹仟陆佰元(4.16 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南蒲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生态环境窗 口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