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时,人们往往期望法院能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为自己的权益上一把“安全锁”。然而,有时候法院看似“不保全”,背后却有着更深层次的考量和为民服务的智慧。
近日,发生了一起因鲜鱼供应引发的纠纷。原告朱某为被告张某经营的钓鱼场供应鲜鱼,张某称朱某供应的鱼斤数不足,并以此为由拒不支付货款,双方产生纠纷。为避免损失扩大,朱某无奈之下于2025年3月21日上午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即启动保全程序。但此次保全标的物是生鲜鱼类,不能长时间存放在钓鱼场,否则会造成极大损耗。得知原告的保全请求后,立案庭负责人卢健和保全团队刘慧云立即接待原告了解案件具体细节,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案情,研判保全实施方案。当日下午,卢健遂协调特邀调解员吴生英及当地乡政府工作人员等多方力量,共同前往渔场了解鲜鱼保存情况并开展调解工作。
到达现场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尖锐。被告张某抵触情绪严重,坚持以原告违约为由拒绝调解,亦不同意返还鲜鱼、支付价款。调解工作困难重重,一开始就陷入僵局。但他们没有放弃,先是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委屈,让双方把心中的不满充分宣泄出来。随后,从法律和情理两个维度入手向被告说明,即便认为鱼的斤数存在问题,也不应私自扣押货款,而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同时也提醒原告,在生意往来中要遵循诚信原则,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在多方的耐心劝说和释法明理下,经过长达五六个小时的不懈努力,被告终于有所松动,卢健法官和调解员吴生英抓住机会分别对双方展开背对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分两批返还鲜鱼,原告支付被告相应损失,最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这场纠纷中,法院看似“不保全”,实则是在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利益后,选择了更合适的解决方式——诉前调解。即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诉求,在必须尽快启动保全工作的背景下,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主动积极履职,将调解融入保全工作,不仅避免了生鲜货物因长时间搁置而造成损失扩大,还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将纠纷成功化解在诉讼程序前端,真正做到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供稿:原阳县人民法院 刘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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